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规〔2022〕3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川卫人事函〔2023〕146号)和《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川卫人事函〔2024〕2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24年度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二)在我市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护、药、技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三)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基本合格”(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类、护理类高级职称,须取得相应类别医师、护士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申报医疗类高级职称,申报专业须与执业注册范围一致。
(六)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要求。
意见”级职称评审综合(公示)信息表》(以下简称《综合信息表》)(附件2任现职以来是否有医疗差错事故、收受红包或受行政处分”“所在单位审查意见”)的“单位审核意见”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在公示前向全体职工下发拟推荐申报人员公示的通知,明确公示事项、时间、地点、内容、受理监督举报的部门和联系方式等。单位公示通知须作为综合推荐材料附件与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三)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审查
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川卫规〔2022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川卫人事函〔2023号)和《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42宜宾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按照按照《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发〔2020号)、《四川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卫规〔2022号)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任职时间计算到2024月31学历学位取得时年9日。
(二)评审费
1.根据《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规定,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审人员须缴纳评审费240元;需要答辩的人员须缴纳答辩、评审费320元。
2.申报人员通过市卫生高评委办公室资格审核后,须在2024年11月15日前转到如下账户。
转账户名:宜宾市卫生科教信息中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酒都支行
转账账号:2314502109026419190
申报人员在转账时需备注本人身份证号后6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的申报人员,视为自动放弃申报。申报人员缴费成功后,非政策性因素,一律不予退费。
3.网上缴费成功的申报人员,可在2024年12月30日前到市卫生科教信息中心开具发票,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具发票的,视为自动放弃发票。缴费咨询电话:0831-8213830。
(三)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span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times="" roman";mso-bidi-font-family:"times="" mso-font-kerning:0pt;layout-grid-mode:line"=""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40号)等规定执行。
(四)综合帮扶凉山州脱贫攻坚工作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综合帮扶凉山州脱贫攻坚工作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中享受的激励政策,按照《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卫生职称制度的意见》(川卫发〔2018〕52号)等规定执行。
综合帮扶凉山州脱贫攻坚工作队队员在申报系统选择“凉山州脱贫攻坚综合帮扶工作队队员”标识并上传佐证材料;在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进修学习、对口支援相应栏目选择减免选项;在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栏可选择“综合帮扶凉山州脱贫攻坚工作队队员帮扶期满考核合格”并上传3个年度的考核材料。
(五)纪律要求
1.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有关诚信规定的,经查实有以下情形的,尚未通过评审的,立即取消申报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已发资格证书,且申报人员本人3年内不得申报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1)学历学位和职称证书,聘任证明材料造假的;
(2)工作量造假的;
(3)工作业绩成果材料造假的;
(3)进修学习和对口支援材料造假的;
(4)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2.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和各级审核部门要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材料审核把关。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故意不按规定要求报送材料以及审核材料把关不严等的,一经查实,将给予严肃处理。
3.单位和个人在职称申报评审中违纪违法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材料收取和答辩等
申报材料收取具体事务由市卫生科教信息中心负责。答辩时间、地点和答辩方式另文通知。
凡评审未通过者,不再进行复议,其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请单位和个人妥善保留相关原始材料。
附件:1.宜宾市卫生副高级职称申报专业目录表、宜宾市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专业目录
2.宜宾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综合(公示)信息表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免进修学习登记表
4.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对口支援基层工作自我鉴定及
相关证明表
5.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免对口支援登记表
6.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健康科普完成情况登记表
7.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工作量登记表
8.政治思想评分内容及参考分值
9.申报业绩材料相关政策规定一览表
10.宜宾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材料报送时间安排表
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29日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2485